海关总署:报关单位备案新规开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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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16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2022年第113号公告),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,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。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,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。
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,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。